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监督范围及流程如下: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庭审结束后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行为规范、文书质量、讯问询问、举证答辩等指控证明犯罪情况的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进行巡回检察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方案、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评查员,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评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方式、内容、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者对检察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