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须知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7-07-13 21:48:00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二、申请刑事申诉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