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20-03-10 10:48:00
赤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经营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餐饮企业经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餐饮企业要全面履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防疫知识培训,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做好餐饮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餐饮企业从业人员每天要接受体温检测,佩戴口罩上岗,发现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指定发热医疗机构就诊。
三、具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用餐人员除就餐时间外应全程佩戴口罩。
四、餐饮企业要规范用餐安排, 就餐人数不高于原有餐位数的50%,就餐人员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同一餐室(厅)不得安排两桌(含两桌)以上同时就餐。大堂餐桌之间距离保持在1.5米以上。
五、建立用餐人员可溯源制度,结账时优先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现金支付需进行实名登记。
六、倡导文明用餐,餐饮企业须提供“公筷公勺”,实行“分餐分食”服务,避免交叉感染。
七、餐饮企业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八、餐饮企业严禁采购不明来源食材,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活畜。
九、各餐饮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标识,提醒进店就餐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定餐饮企业疫情防控巡查指导员,建立巡查指导责任到人、工作全覆盖、日报告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拒不整改的餐饮单位坚决予以关停。
十一、市商务、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导和服务指导。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废止。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