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暂行办法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7-08-30 09:50:06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确保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检察工作之中,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主要指:
(一)“两会”期间及闭会后代表委员提出的与本市检察机关有关的建议意见;
(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检察工作报告(包括全面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对本院及全市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代表委员在视察、座谈、参观、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对本院及全市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代表委员通过“代表委员联络信箱”、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全市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上级院交办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六)代表委员通过其他途径及方式对本院及全市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直接负责。属于对本院全面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属于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属于对基层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办公室交相关基层院负责办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一受理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交办理部门办理。
(二)组织、协调、督促本院各部门及基层院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三)对本院部门及基层院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四)总结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办理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通过制定制度等形式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转化为促进全市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
(五)向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对检察工作的推动情况。
第五条 在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及基层院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及具体意见建议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门办理,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六条 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应遵循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凡不具备工作条件,不符合实际和有关规定而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出答复。
第七条 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程序:
(一)市院各部门对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方式收集到的代表委员对我市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交院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整理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办公室根据主管领导批示意见,以交办单的形式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交相关部门承办。交办单应载明交办的件数、承办部门、办理期限和要求等相关内容。如确属批交失误,需变更承办部门的,由原承办部门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室,原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交。
(三)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交办单》后,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并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承办部门具体落实。
(四)能及时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后送办公室,至迟不超过两个月。不能及时办理但能办理的,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将办理情况每月向办公室反馈一次,直至有最后结果按照规定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后至迟不超过三个月送办公室。由于客观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的,由承办部门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行文规定格式形成文件,送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级院交办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由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报上级院主管部门。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高度重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应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办理,使代表委员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真正发挥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九条 办公室对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建议意见办理进度,保证意见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