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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5-04-22 12:15:29


​赤峰市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暂 行)
 
  为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客观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日常化,定期研究部署开展联络工作。
第二条  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驻市区的市级以上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县级及驻各旗县区市级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由各所在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三条  两级院要加强对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代表委员联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两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人员作为代表委员联络员,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与代表委员的联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联络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院年度联络工作计划,提出调整、增补联系人名单,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印制并发放代表委员联络卡,向代表委员公布联系人、联络电话、市检察院对外门户网站的网址、邮箱等;
(四)受理代表委员通过网站、邮箱等途径提供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转办、督办,办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结果,接受各部门提供的有关联络工作信息、资料和有关需要报备的法律文书;
(五)受理并汇总市检察院联络人送交的《赤峰市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联络情况登记表》,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联络人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结果;
(六)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内设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的组织工作,负责代表委员的视察、约见的安排等;
(七)负责对联络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工作,对旗县区检察院的联络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八)建立代表委员联系工作档案,对本辖区内的代表委员情况及联系内容、解决措施、解决结果等进行登记,切实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
(九)完成市检察院领导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
第五条  全市两级检察院同代表委员联络的主要方式有:
(一)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
(二)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全市检察长会议、干警述职述廉会、案件听证会等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
(四)走访代表、委员;
(五)组织代表委员旁听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
(六)邀请代表委员参加群众来访接待;
(七)向代表委员通报重大检察工作事项;
(八)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
(九)举办代表委员“检察开放日”活动;
(十)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案件评查、联合接访等活动;
(十一)向代表委员送阅《检察日报》、《赤峰检察》代表委员联络专刊资料等。
第六条  为方便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做到联络有专人、工作无死角,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与代表委员的直接联系制度。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上代表委员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及各部门负责直接联系,名单由办公室具体确定。各旗县区及驻各旗县区市级代表委员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确定直接联系人。
第八条  两级检察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作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联系人。主要职责有:
(一)收集、了解上级检察院和本院的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开展联络工作;
(二)向代表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在联络过程中受理代表委员转交的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并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办理;
(四)认真填写《赤峰市检察机关与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
(五)邀请、接待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
(六)走访代表委员等。
第九条  检察院各部门的主要联络职责为:
(一)负责代表委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的办理、答复工作;
(二)根据部门职能,每月25日前向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报送当月本部门的联络工作情况;
(三)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向代表委员专题通报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四)认真执行部分案件向人大备案制度;
(五)编辑《检察工作通报》,并寄送给代表委员。通报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在检察门户网站上设立代表委员联络专栏,建立代表委员联络邮箱,并及时进行内容更新;
(七)增办《赤峰检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刊。
第十条  各联系人应当向所联系的代表委员公布联系人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等,每年与每位代表委员的联系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工作汇报会、列席检委会、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等形式,也可以采取登门拜访、函件、电话联系等。开展联络工作后报办公室联络员备案。
第十二条  各直接联系人收到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包括口头提出)及转交办件后,均统一交办公室联络员登记,并协助联络员做好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市委、市人大等直接批转各职能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办、转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代表委员建议意见及转交办件,联络员报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同意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有效办理,办理结果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络员统一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及时与办公室联络员沟通,向代表委员通报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两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工作汇报会、登门走访、邀请视察、赠送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发送信函、征求意见卡等形式,与代表委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向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两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起草好检察工作报告,按时寄送给本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市院领导分别到联络工作负责区域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两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要安排院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等直接联络人,分别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要保持与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重大工作及事项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做好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题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联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办公室会同政治部具体拟定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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