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4-09-17 16:59:50
一、信访管辖
1、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2、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八)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二、刑事申诉管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
4、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5、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6、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7、对下列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
(五)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决定。
8、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