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阳光检务 > 业务流程 > 正文

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程序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4-09-17 16:56:27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等组成。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交办、批办案件,决定某一案件由某一业务部门或检察人员承办。案件直接移送业务部门的,由业务部门责任人批办、交办案件。
(2)承办人员(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依法承办案件,要求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负责。
(3)承办人员提交业务部门责任人审核,必要时召开业务部门会议讨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
(4)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检察长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法定诉讼程序由检察长决定,如决定参与诉讼的检察人员是否回避等。检察长如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有关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员应当执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有关案件的,可以由检察长直接作出决定,不受上述内部工作程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可以将直接办理的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有关案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上一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工作程序
下一篇: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