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8-02-14 18:00:00
为深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证实犯罪、司法审查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赤峰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意见》,从工作目标,评查种类、方法、标准、等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谋划部署。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赤峰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结合赤峰检察工作实际,确定重点、专项、随机三个评查种类,将重点案件、特定类型案件、检察官日常办理案件均纳入评查范围。首先将两级院已办结的下列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的案件;市院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重点评查的其它案件;最高检、自治区院确定的其它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其次是对两级院已办结的下列案件情形进行专项评查:绝对不诉、存疑不诉案件;刑事抗诉案件;适用公开审查方式办案情况;量刑建议情况;侦查监督、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特定类型案件办理情况;市院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专项评查的其它情况。三是市院和各旗县区院对本院检察官已办结的案件,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案件进行随机评查,每位检察官被评查的案件数不少于本人全年办案量的百分之五,且最低不少于2件。
在实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赤峰市检察机关在每次评查均设评查、复查两个环节,评查、复查均需出具评查意见。重点评查意见一律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评查结论,专项评查、随机评查意见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评查结论;涉及重点评查则根据需要落实“三见面”。对有重大疑点的案件,评查人员可以走访、约谈等方式分别与主办检察官、审批检察长、纪检组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见面,着重了解办案经过、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办案人员不当接触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人员违法干预司法办案等情形,分别形成见面情况记录,相关内容要在案件评查报告中予以阐明等。
记者注意到,赤峰市检察机关对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随机评查案件,根据最高检有关规定,依照下列标准确定评查结果等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正确、规范,说理充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确定为“优质案件”;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基本要求,案件办理效果良好的,确定为“合格案件”;在实体、程序、文书或者办理效果等方面存在瑕疵,但处理结论正确的,确定为“瑕疵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损害相关人员权利或造成处理结果错误的,确定为“不合格案件”。
评查结论确定后,除通报评查结果、强化问题整改外,根据案件评查结果等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检察官管理措施:被评定为优质案件的,通报表扬,纳入类案指引,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项目依据之一;被评为瑕疵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院以月为单位扣发绩效奖金;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由所在院以季度为单位扣发绩效奖金,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中”或“差”等次;被评定为瑕疵或者不合格案件,且被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延期晋升、降低检察官等级、责令退出员额检察官等处理;检察官在办案中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据了解,赤峰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市院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主持开展,检察长担任评查委员会主任。评查人员在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中统一调配,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评查。对于评查中的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专家、学者从法律实务及理论层面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明确案件评查的办案任务定位,将评查工作计入评查人员业绩档案,纳入绩效考核,兑现绩效奖金。严肃评查工作纪律,评查人员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以及有其他违反纪律情形的,视情节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法制网记者颜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