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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内蒙古敖汉旗:三措施联动九年案件终得解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8-01-04 16:30:00


峰市敖汉旗检察院成功化解了一件连续9年申诉案件,通过引导申诉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诉求,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7万元。

 2002年,敖汉旗一村委会将本村一个石头山承包给村民罗某,承包期至2024年。2008年,该村委会又将石头山承包给阜新一商人王某,进行碎石开采作业。罗某知道本村委会二次发包后,向敖汉旗法院起诉,主张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荒山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同时,村委会也提起诉讼,主张村委会与罗某的承包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村委会主张与罗某承包合同无效一案,村委会一审胜诉,罗某不服,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村委会撤回对罗某的起诉。此后,罗某一直上访未果。至2017年1月,罗某通过律师引导,到敖汉旗检察院申诉,该院案件承办人经过审查后,采取调查支持起诉、发出检察建议、共同协商解决等有效措施,一举解决了申诉人的诉求。
  该案检察官在办案审查中发现,该村委会与阜新商人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经过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后,支持罗某向敖汉旗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村委会与王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
  办案过程中,在调取敖汉旗国土资源局对王某碎石厂的行政许可情况、旗环保局的环评情况、旗安监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后,发现该采石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申诉人一直在控告这一行为,该碎石厂至今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在全面调取证据后,敖汉旗检察院及时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国土资源局责令该碎石厂停止生产,纠正违法生产行为。
  国土资源局对该碎石厂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碎石厂经营者主动找国土资源局解决问题,国土资源局建议先解决纠纷,再谈继续生产问题,并对采矿区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经过协调沟通,碎石厂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解决争议,给予适当补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及该村委会主动与民行检察部门承办人联系,要求参与调解,经过与旗法院4次共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给罗某37万元荒山转让费,罗某将该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王某,王某继续经营碎石厂。自此罗某不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法院作出书面调解书,终结此案。国土资源局将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回复敖汉旗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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