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晚报:卖“特效药”换来了拘役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20-04-14 19:31:00
“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尤其在药品安全问题上,容不得半点虚假。但一些经营者为了贪图小利,明知是假药,却无视他人生命健康予以销售,最终作茧自缚,自食恶果。近日,巴林右旗大板镇一女子就因为销售假药被起诉至法院,不仅赔了钱,还获了刑。
利欲熏心卖假药
家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的女子王某开了一家保健品店。开店之后,王某用心打理着,生意做得还不错。2018年6月的一天,一名药品推销员走进王某店中,向她推销“雪域××”等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物。销售员“口若悬河”,一方面介绍药品如何有效、销售前景如何好,一方面又以进货价格低廉吸引王某购买。在对方的“攻势”下,王某在其手中以每盒35元的价格购进药品“雪域××”10盒、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药品“精品××”6 盒,将这两类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批号的产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商店进行出售。
但就在她刚进货没多久,这些药品就给她惹来了事儿。6月28 日,顾客崔某和古某来到店里购买“特效药”,在王某的推荐下,二人购买了10盒“雪域××”、3盒“精品××”,共付款1000元人民币,二人向王某索要了收据。
心存侥幸惹祸端
谁知,崔某和古某在食用了这些“重金”买来的药品后,第二天就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症状,二人怀疑购买的药有可能是假药,于是崔某前往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古某则拿王某给打的收据到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起诉。
得知药品出了事,王某心急如焚,立即找到二人提出和解。最终王某与崔某、古某达成和解,王某赔偿二人人民币6000元,古某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
诉讼撤了,损失也赔偿了,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王某没想到自己卖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该案件已由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交至巴林右旗公安局。这时,王某悔不当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王某向他人销售“雪域××”、“精品××”共计15盒,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30元。经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涉案药品“雪域××”和“精品××”未标注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时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发后,王某主动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诚信经营应为本
知法犯法要不得
本案中的王某作为保健品店的经营者,本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药,但为贪图小利,知法犯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自食其果。
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于假药,国家规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处罚措施。那么什么是假药?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呢?对此,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李艳杰解析道,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有这几类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对此,李艳杰希望广大保健用品店的经营者,药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销售假药不仅极大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王某的案件为药店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店铺,一定要以诚信守法为底线,要从正规途径进货,对上门推销的药品保持警惕,不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铤而走险,若为了贪图小利,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希望消费者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防范假药的意识,一定要去正规的药店和厂家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如果发现销售假药的线索,一定要敢于向有关机关举报,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赵美美 张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