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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内蒙古赤峰妥善办理产权刑事案,追回企业拖欠4年玉米款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8-04-24 18:25:00


  张某经人介绍,与赤峰某淀粉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业务经理口头达成销售玉米协议,并商定2013年腊月二十三之前付清全部玉米款。张某先后向该公司送1287.27吨玉米,总价款248.5万余元。可经多次催要,张某仅拿到了44万元玉米款。

  2014年春节过后,王某返回山东老家,对张某谎称在办理银行贷款。不久,王某的手机再也打不通了。张某急了,他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认为,王某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真相,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高价赊进玉米原料,以低价销售加工淀粉等,将回笼销售收入据为己有,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实,王某还欠了数家玉米收购户的款项。眼看欠款没有着落,王某躲回了老家山东。2014年10月,王某在山东省东平县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赤峰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3日侦查终结,同日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赤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检察院于2015年2月26日将此案交办给元宝山区检察院。2015年7月28日,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以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张某向赤峰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12月29日赤峰市检察院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张某又向内蒙古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经过反复调查了解,案件承办人、内蒙古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王克伟发现,该案涉及多地、牵涉多家非公有制小企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可能影响当地玉米购销的积极性,甚至会对农业生产产生影响。

  经过对赤峰某淀粉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情况调查,检察机关得出结论,该公司总资产大于总负债,对于所欠张某玉米款具有偿还能力。

  王克伟表示,本案中,赤峰某淀粉有限公司存在正常的经营行为,只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了亏损,以致于欠张某的玉米款不能及时偿还,属于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应与合同诈骗罪严格区分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好消息传来,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批准王某企业整体搬迁,如政府整体收购企业,在原有搬迁费用的基础上,还有其他补偿。

  这个消息无疑让很多像张某一样的当事人吃了定心丸。经承办人数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既要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要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促进双方和解,才能真正案结事了。”王克伟说。

  如今,王某正在与政府积极对接。身上的债务快卸下去了,他也轻松了许多:“感谢检察官耐心释法,促成和解。这个案子给我上了最好的一课。为商之道,诚信是金。今后,我一定以此为戒,合法经营,办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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