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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6-09-02 09:04:00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有关规定,赤峰市检察院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亲”和“清”为核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论述。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赤峰地区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就是服务工作大局。要从“两位一体”的角度,一方面坚持讲尊重、讲平等、讲诚恳,另一方面坚持讲原则、讲纪律、讲规矩,既“亲”又“清”,在非公企业当中广交朋友,交好朋友,形成共事的合力。要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高检院十八条意见和自治区院十二条措施规定精神。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按照惩治、预防、保护三位一体的思路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做好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
《办法》要求,要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强化预防调查,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办法》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区分“七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做到“三个慎重”,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
《办法》指出,要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正人先正己,管好自己的队伍,坚持“四个并重”,即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办法》强调,要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引导非公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办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强化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