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5-10-28 15:42:56
光明网记者 陈畅
去年12月,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等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经过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高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可当松山区检察院接到法院判决后,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而提出了抗诉。今年7月,该案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案裁定发回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自从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来,高某等人案件审查办理成功,只是松山区检察院司法行为规范的典型一例。按高检院整体部署,松山区检察院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司法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诸多工作亮点绽放异彩,让各界众口称赞。
以“证据质证”加强监督审查
松山区神童幼儿园园长吴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常有四五十人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和我院集体上访。
为了办好此案,松山区检察院联合松山区公安分局预审、法制、经侦和律师就此案召开两次“证据质证”分析会,对侦查证据存在的不足予以监督纠正,对侦查取证的重点、方向及如何依法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引导,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介绍,审查逮捕阶段中的“证据质证”是指在对有较大社会舆情风险的案件、申诉人缠访闹访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和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的审查逮捕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疑”论证,并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对据以定案的证据进行固定的过程。
据了解到,“证据质证”模式尝试得到了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和律师的支持,同时缠访、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是排除非法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职能,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此外,“证据质证”模式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一些“特定案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调动公安、律师、案件当事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使案件的进程在阳光下运行,彰显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多措并举完善赃证物管理
近年来,松山区检察院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依据,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涉案财物管理为依托,强化涉案赃证物管理,以规范管理促进规范司法。
目前,松山区检察院建设了专门的防盗、防潮、防尘、监控设施齐全的赃证物保管室,购置保险柜、置物柜,为赃证物保管提供基础条件。制定《赃证物管理暂行办法》、《赃证物衔接工作流程图》等规章制度,具体对涉案赃款、赃物、证物保管、移送等作出明文规定,明确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涉案物品,禁止任何人员未经批准调用赃证物,做到管办分离,杜绝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行为发生;对赃证物的种类划分、数量计算,以及系统记录数据与报表数据如何保持一致等问题进了规定。案管办专门安排两名赃证物保管员,定期、定责对赃证物进行细化管理,从而将涉案赃证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到实处、落实到细节。
此外,松山区检察院从严细查赃证物的“入、管、出”三关,实现涉案赃证物零风险的管理目标。松山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入”是指案管员在受案时严格逐一审查相关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与清单,确保实物与清单相符,并监督与纠正侦查机关不当扣押、瑕疵扣押;“管”是指保管员与案管员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填写《赃证物出入库单》,将赃证物存入保管室的指定位置;“出”是指承办人在调用、移送、处理涉案财物时,须向保管员出示经审批的《赃证物调用登记单》,借用出库及归还入库均有登记。该举措有力确保了案结物清、款清,确保赃证物管理、流转运行安全。
案件质量评查促规范执法
为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引向深入,松山区检察院立足核心职能工作,以规范案件质量为抓手,用科学发展抽样评估工作要求为标准,针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卷宗装订、统一业务系统应用规范等方面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松山区检察院介绍,评查活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由分管案管工作的副检察长为组长,两名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为副组长,抽调各业务科室科长及业务骨干组成,对业务科室承办的案件进行了“纠错”式的全面、全程检查和评定。
光明网记者获悉,本年度7月份,松山区检察院评查了七大业务科室1041起案件1117册卷宗,逐卷逐页逐字地认真查看案卷,评查人将发现的问题分项、分类逐一登记在评查表上,案管部门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出案件质量问题,总结出《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虽然这次评查没有发现办案质量存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实质错误,也没有发现承办人在办案中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现象。但工作人员发现办案中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审讯不规范、案卷装订不严谨、权利义务告知书超期限送达等错误数百处。
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方面对那些能即时更改的,要求承办人现场更改;不能即时更改的,评查人填写评查表责令承办人限期更改,案件管理办公室将在15个工作日后进行整改情况复查;无法更改的,办案科室将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杜绝问题重复出现。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有力地提高了当地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进一步促进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