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候选人事迹展播---袁洪斌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5-07-20 14:50:47
为民守正义 清廉铸检魂
袁洪斌,男,197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二级检察官。自1998年从部队转业到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来,他先后在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公诉处、职务犯罪预防处等部门工作。多年来,他注重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守正清廉,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称赞,多次被市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2012年荣立三等功。
善于学习强素质
刚从部队转业到市检察院工作时,为了熟悉检察业务,尽快适应工作需要,他坚持把抓好自身学习放在首位。他注重向书本学习。报名参加了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学习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工作忙,他就利用业余时间起早贪黑地学习理解每一条法律规范,反复揣摩每一个法律术语。自学考试期间,他推掉了所有的应酬,把时间都用在自学上。经过几年的努力拼搏,他顺利取得了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而后继续努力,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他注重向实践学习。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做到学用结合。他注重向他人学习。工作中有不懂不会的地方,他就虚心向同事询问、向专家请教,业务能力在学习和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提高,逐步变成了精通检察业务的“行家里手”。
2013年到职务犯罪预防处任副处长后,他仍然注重加强学习,他经常撰写工作体会、检察信息和调研文章,其中他结合预防工作实践撰写的《浅析如何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体系》、《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浅析》两篇调研文章被赤峰检察刊登,撰写的2014年度赤峰市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综合报告受到了市委领导的重视和肯定。
尽职尽责守正义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作为一名检察官执法办案必须坚持用证据说话”。袁宏斌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 2012年,他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移送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他通过认真审查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购买商品进行销售的环节存在问题。犯罪嫌疑人购买和对外销售商品时并不知道商品是假冒的,商品的商标和外观与真品难以分辨,商品也有合格证,进货渠道也符合市场规则,但是案卷缺少向犯罪嫌疑人销售商品商家的证据材料,缺少这份证据就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故意。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向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商家已经去向不明,无法补证。在审查这起案件中,移送机关认为,虽然向犯罪嫌疑人销售商品的商家已经找不到,缺少向犯罪嫌疑人销售商品商家的证据材料,并不影响对案件的认定。但是袁洪斌认为,向犯罪嫌疑人销售商品商家的证据至关重要,没有这份证据,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此,他果断提出这起案件存在疑点,按照现有证据只能作不起诉处理的审查意见,最后院里采纳了他的这一观点。
在公诉处工作的几年中,袁宏斌始终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力求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他先后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二十多件一百多人,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起诉到法院后均被做出有罪判决,所办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一差错,准确率100。
公正廉洁作表率
到预防处工作的几年里,袁洪斌每年都要到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招投标工作,在监督招投标过程中,他直言不讳,对违反程序开标、评标敢于叫停,保证了招投标的程序合法公正,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受到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参与招投标各单位的一致称赞。他也经常受其他单位的邀请和院里指派到一些单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每次讲课之前他都要围绕各单位的特点认真准备,并且从来不拿一分钱讲课费,邀请单位每次都说这是正常的“辛苦费”,但是他说:“我们是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要是拿了,还怎么搞预防工作,还怎么给别人上课”。几年来他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从来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人员的“纪念品”,从来不为任何企业和人员向有关单位打招呼揽工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从事检察工作17年来,袁洪斌始终坚持用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和检察机关工作纪律,在平凡的岗位上辛勤耕耘,恪尽职守,默默奉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检察官的为民情怀和正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