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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22-03-21 11:27:22


  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赤峰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各旗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员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2.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3.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管理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听证员库,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各旗县区检察院负责听证员库中辖区内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

  (一)听证员库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赤峰市两级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对本辖区内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赤峰市两级检察院分别对本辖区内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填写《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2年4月1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邮箱地址:jcy18547626799@163.com。

  联系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贾凌燕

  联系电话:0476-8820075

        附件: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20220321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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