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检察院在四省联席会议上与毗邻承德、朝阳两市检察院签署三地生态检察跨区域司法协作意见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8-08-23 09:29:00
8月13-15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四省检察机关在承德市召开公益诉讼联合行动第一次联席会议,赤峰市检察院检察长梁晨、副检察长赵利民参加会议,汇报生态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做法,获得高检院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致认可。赤峰市检察院在联席会议关于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框架要求下,立足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总结跨区域协作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经验,与河北省承德市检察院、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指示,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跨区域司法协作的重大意义,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一是党的十八大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路线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围绕保护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出台了具体措施。在此大背景下,开展冀辽蒙三市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二是加强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建立实施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有利于增强打击合力,震慑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开展公益诉讼、维护法律权威;有利于及时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流、清洁土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环境资源保护和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只有强化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意识,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优先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步改善环境质量,让广大群众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良性互动。一是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以及协调工作情况,实现环境司法信息共享。研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协调工作的对策,指导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的开展。二是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联络员制度,每个协作院派出一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协作院间的日常联系、工作协调和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等工作的沟通和交流。三是建立环境违法案件协作办理制度,明确协作办理案件的条件、有关部门职责,确定案件移送、介入调查、固定证据,确保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成效。一是全面履行侦查监督、公诉和公益诉讼职能,重点办理跨区域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对于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废水废液、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类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对于跨区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非法采矿等破坏资源的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院应积极协助查办。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污染重点河流、湖泊以及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区环境的犯罪。二是在跨区域协作办案中,加强案件协查对接新机制建设,做好协助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或委托调查取证的,刑事犯罪案件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支持或根据请求派员协助。协作院要积极做好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调取相关材料、固定证据、借阅案卷、社会调查等协助工作。三是协作院在开展办理污染环境案件协作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批程序,互相提供便利,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委托办理的检察事务,应主动及时办理并予以及时反馈,逐步建立和完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四是协作院依托涉密专网、电子检务工程、检察内网等载体,实现信息网络资源共享。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运用手机、电脑数据恢复和通讯话单分析等技术协查手段为办案提供有效保障。对于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在信息共享方面开展协作。
《意见》强调,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健康发展。一是由协作院的主管领导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指导。将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二是注意加强对实用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对发现的生态环境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区域内的趋向性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召开研讨会、办案交流、学习考察等形式,研讨区域内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决定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协作重大事项,广泛开展业务素能培训、经验交流、个案探讨、类案分析、业务竞赛、庭审观摩、邀请专家教授授课、交流挂职、参与办案、指导办案等实务活动,实现司法理念、经验、技巧等多方面交流,达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促进协作院的协同发展,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和队伍建设水平。三是积极宣传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定期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震慑环境违法犯罪,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形成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通报司法协作进展情况,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大力宣传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开展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司法协作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