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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华:用行动诠释使命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5-04-16 17:00:00


    陈立华是一名从优秀法官中提拔的副检察长。行业内的人都清楚:基层院的优秀法官业务素质一定非常高。2006年5月,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提升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立华从检八年来,严于律己,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分管阿旗检察院主要业务科室工作的陈立华,是检察业务的专家,更是检察官的楷模。陈立华,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身先士卒。陈立华同志积极带头参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坚持和同志们一道驻扎在办案点上,靠前指挥,打破科室界限,集中办案力量突破案件。阿旗院2012年以来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6件32人,起诉后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特别是2014年带领干警办理了呼市一旗县人大主任、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涉嫌职务犯罪要案,办案成果辉煌,得到了自治区、市两级检察院的肯定。
陈立华同志始终把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以回应群众诉求。如2014年带领办案组,先后办理了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办事处镇西联合社干部韩某、刘某、戴某贪污征地补偿款近30万元案,先锋乡新林村刘某、等四名村干部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4万余元案。以上两起案件起诉后,韩某、刘某、戴某被法院判处九至十年有期徒刑,刘某等四人被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两起案件的办理均得到了当地群众和旗委、政府的好评。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不断突破。多年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注重与法院配合、怕影响关系、不敢抗诉、不愿抗诉。针对上述问题,陈立华同志立足实际,采取措施,重点解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使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2014年度,通过对法院判决案件的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共提出抗诉4件12人,所抗诉案件直接改判1件3人、发回重审2件5人,1件正在审理中。一年的抗诉案件比过去十年抗诉的案件还多。
    在开展刑事抗诉工作时,陈立华同志提出刑事抗诉的重点不能拘泥于监督个案的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而要拓宽思路,强化对法院刑事判决均衡性的监督。因为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日益关注量刑是否公正,而案情相似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往往成为被告人不服,被害人不满的理由。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对判决显失均衡的案件坚持依法坚决抗诉。如2014年抗诉的孟某、王某某、刘某某盗窃一案,阿鲁科尔沁旗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等三人盗窃三次,金额5747元,判处三被告人单处罚金各一万元人民币。就个案看抗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通过对比审查,发现这一判决与同期的其他判决显失均衡性和公正性,明显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类案件应基本均衡的原则,阿旗院依法提出了抗诉,后赤峰市人民法院改判三被告人各处拘役六个月,罚金3000元。
    防止职务犯罪轻刑化,局面改观。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检法两家对职务犯罪案件认识分歧大、法理争议大,还有案外因素的干扰,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难度非常大。阿旗院实行自侦部门跟庭旁听制度,使侦、诉两个部门对案情能够快速达成共识,促进审判监督的顺利开展。通过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作用,使审委会委员能够详尽地了解案件全貌,对案件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以起到良好的事前防范性监督作用。通过一系列措施,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轻刑化局面得到了有效地扭转,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率从以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降至百分之五十以下,2014年判决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件8人,更是没有一件缓免刑判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大有改观。
    维护司法公正,铁面无私。司法公正是陈立华的一贯追求。近年来,阿鲁旗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立案监督20余件,无一错案。对法院的错误判决,坚决抗诉毫不手软。如2014年提起抗诉的刘某等贪污一案,刘某等四被告人合谋以给选民发放“误工补工”的名义套出征地补偿款104300.00元用于支付个人的竞选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只认定23700元,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抗诉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案的犯罪数额认定23700元不妥,并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此案已经抗诉成功,但是面对维持原判的重审判决,陈立华同志认为法院的裁判行为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再次提出抗诉并得到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这样“执拗”的监督,阿旗法院的老同事、老领导很多对陈立华不理解,而这也正是他用行动来表明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用行动来表达一名检察官对法律的忠诚的一例。
    2012年至2013年度陈立华连续两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2年和2013年度两次被旗委、政府授予政法工作先进工作者,他分管的科室荣立集体三等功五个,驻所检察室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命名为“二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控申科连续两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他所分管的科室在全市业务考评中,每年都有半数以上能名列全市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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