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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机关新司法办案机制“五大热点问题”解读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7-10-13 09:05:00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最高检机关新司法办案机制“五大热点问题”解读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价值体现,在整个司法责任制改革甚至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重要核心地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得好不好,直接关系改革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对于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标志性、示范性意义。
  在9月2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就最高检机关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五大热点问题回应了媒体关切。
  如何科学分配案件? 
  完善案件分配机制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记者采访了解到,改革过程中最高检机关制定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最高检机关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专门新设立了分案平台,对随机分案的,由电脑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给承办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
  在刘志远看来,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新机制,有利于防止人为干预,更好地从源头上规范办案行为,也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
  院领导和厅局负责人是否办案? 
  据了解,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新办案机制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高景峰介绍说,《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这既适用于地方检察机关,也适用于最高检机关。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和业务厅局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根据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根据新的机制,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和业务厅局的负责人都必须参与办案。”高景峰指出。
  如何强化业绩考核? 
  作为新办案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入额检察官的业绩考核问题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刘志远指出,检察官业绩考核属于公务员考核的一种特定情形,同样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同时,更加突出对办案业绩本身的考核,包括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可以说,这种考核对业绩本身的考查、评价更加全面、深入、细致,而且考核的程序更加严密,考核的结果对于检察官个人影响也更加重要,关系到绩效收入、等级晋升、进退留转、纪律惩戒等重大事项。”刘志远表示。
  “相对于传统的人事档案,司法业绩档案专业性更强,内容更细致,透明度更高。”刘志远解释道,司法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记录检察人员业务办理情况,以及对其办案活动开展流程监控、诉讼监督、控告举报、质量评查、业绩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
   如何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因此,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对检察官进行适度放权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高景峰介绍说,最高检在制度设计中,重点是加强对“事”对“人”两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
  “对‘事’的监督,即是对‘办理案件’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即对‘办理案件的检察官’的监督。”记者采访了解到,新司法办案机制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作用,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都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同时,新司法办案机制还强化流程监控,通过互联网公开办案流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对“人”的监督管理方面,新司法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通过对‘人’对‘事’的全面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
   新办案机制将对检察工作带来怎样影响? 
  “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来看,尽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办案机制上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因素。”高景峰认为,新司法办案机制更加凸显司法特征,强调司法的亲历性,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
  实行新司法办案机制,对检察机关原来的办案审批程序进行扁平化改造,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规律的审批层次。同时,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了各层级检察官权力清单。在高景峰看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真正做到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也就更强了。
  “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的落实和新的办案机制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相信改革后,最高检机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将会更好,人民群众对案件公平正义感受更加直观,更加深刻。”高景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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