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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翁检说法》: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22-04-21 09:22:02


  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在实践中,要做到“三个严格把握”:

  第一,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规定,一般不得作为企业非法融资的认定依据,防止任意扩大对民营企业融资行为的刑事打击面。

  第二,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以及用款还款中发生的纠纷,要慎用刑事手段解决。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的,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三,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民营企业的正当融资行为是为了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集资诈骗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名义,骗取集资款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实践中,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点围绕民营企业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5.其他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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