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工作动态 > 正文

要充分学习认识大讨论活动的重要意义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22-04-12 11:54:16


  一、本次大讨论活动的目

  教育引导政法干警转变执法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被监督意识和“认责”意识, 更加自觉地为全区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政法干警从政治的高度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打牢思想根基,切实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具体实践中,加快建设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义

  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关涉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决策。有安全、有序、规范的营商环境,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才有包括投资者、企业家在内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2019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强调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要性。新时代新形势下,营商领域更需要突出强调国家政治安全,通过法治的方式,建构有效的防范与处置营商风险的机制,通过法律实施维持、维护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商业秩序,建立保护经营者权益与政治安全、国家利益有机统一的体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则需要平衡经济交往中各类利益关系、调节规范经营者的各类行为,保证营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商业纠纷得到正确处理,使营商关系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为此,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充分关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稳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经验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需要法治。就营商环境而言,还面临着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政府对经济交往行为及市场存在干预不当、管理不到位、地方保护;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侵害市场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经济交往中利益失衡、道德失范时有出现。为此,需要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等依法治国举措,贯彻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具体实践之中,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依法保护产权以及市场主体各项合法权益,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没有包括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内的依法治国战略推进,则难以形成稳定有序的经济交往秩序。

  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保障和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要求法治的全面介入,包括营商环境法治化在内的“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根据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展开尚有不足,部分规范未能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一些治理规则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经济管理中权责利不够明晰、相互推诿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营商规范不透明、不协调现象还存在;一些管理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观念不强,等等。为此,必须通过法治路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及执行能力,增强经济交往中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效能。

  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一个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直接影响招商引资多寡,也是这个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营利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法治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这一重要论断。2018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发展更多优质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市场竞争更公平,市场活力更充盈。

上一篇:“检察蓝”为古村落做体检
下一篇: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