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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须知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7-07-13 21:51:00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上访,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参照执行;
  (九)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虽然生活困难,但明确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愿放弃民事赔偿权利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特殊情况下,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身体健康,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以及涉检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的除外。
  三、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号
  3.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4.刑事被害人的医疗救治材料,伤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情鉴定、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死亡证明)
  5.财产损失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6.居住地嘎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写明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7.是否获得过其他赔偿、救助等证明材料
  8.其他与救助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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