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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抗辩式审查逮捕”助力司法公正

来源: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干部部 时间:2014-11-14 18:03:56


  
“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建立捕前听取意见机制,以增强审查逮捕的司法水平,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现在我院就刘某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听取意见会……” 
  2014年11月8日16时许,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正在对一个案件作“抗辩式”审查,这是该院创立“抗辩式审查逮捕机制”以来,利用该机制审查的第38起案件。 
  “以前检察机关批捕,只是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做出决定,常常会受到群众或者公安机关的质疑。”元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镭说:“2012年4月,我院开始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创立了‘抗辩式审查逮捕机制’,此机制引入控、辩双方对抗,这一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架构,保障了控辩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攻防手段的平衡, 确保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抗辩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重要特点,就是将原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单式“卷宗审查逮捕机制”,变成了现在的控辩双方面对面,即侦查机关作为提请逮捕的控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作为辩方,控辩各方与检察机关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架构,检察机关居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最后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确保公正廉洁。
  为了让这项工作机制科学化、制度化,元宝山区检察院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实施办法(试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意见联系制度(试行)》、《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详细规定了各方参与的具体流程,保障了控辩双方充分参与执法过程,充分表达己方观点,依法维护各自诉讼权利。
  刚参加完“抗辩式审查”的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文柱说:“这样的抗辩我参加过若干次了,给我的感受很多。我们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有限的,面非常窄。检察院组织这项工作,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人权的角度来说都非常好。现在我们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建议批捕这个阶段,就有关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等,直接和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辩论、抗辩,使我们的工作范围扩大了,当事人的满意程度提高了,也使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 
  崔文柱说:“我们元宝山区及周边的律师对检察院这项工作非常满意,我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也非常满意。这种探索,我觉得是一种法制的进步。” 
  元宝山区刑警大队的许警官坦言:“检察院这个机制也是对我们公安机关办案提出了高要求,要求我们侦查人员扎实做好前期工作,用证据说话,不容有一点纰漏,否则案子到了检察机关很可能不予批捕,甚至成为冤假错案。” 
王镭说:“这项工作机制虽然增加了我们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量,但是效果很好,在案件质量及准确性的把握上,是最大的收获,使我们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决心更大、意见更准确。” 
  据悉,该院“抗辩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得到了上级院的高度重视和肯定。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的“优秀信息点评”指出:“此机制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和宣传,为其他盟市该项工作提供了探索性和创新性的经验。” 2014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报》登载了该院的这一做法。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内蒙古频道   任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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